2026年09月11日,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宿州監管分局關于金煬任職資格的批復。
公告內容如下:
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宿州監管分局關于金煬任職資格的批復
(資料圖片)
宿金復〔2026〕43號
交通銀行安徽省分行:
你行上報的《關于核準金煬任職資格的請示》(交銀皖〔2026〕57號)收悉。根據《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》(中國銀保監會令2022年第5號)等有關規定,經審核,現批復如下:
一、核準金煬交通銀行宿州分行副行長的任職資格。
二、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應自本批復之日起3個月內到任,并向我分局報告到任情況。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到任的,本批復文件失效,由我分局辦理注銷手續。
三、你行應督促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嚴格遵守有關監管規定,持續學習和掌握經濟金融相關法律法規,熟悉任職崗位職責,忠實勤勉履職,并按要求及時報告履職情況。
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宿州監管分局
2026-09-11







